(2021)滬7101刑初337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1-11-8)
(2021)滬7101刑初337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張XXX,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上虞市,XX,大專文化程度,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3月因盜竊行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停止執行);同年4月因盜竊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停止執行)。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1)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X犯盜竊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金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X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9月1日8時1分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A有限公司虹橋火車站三店內竊得咸蛋黃南瓜面包一個、奶酥圈圈軟歐面包一個、三得利烏龍茶一瓶、香腸切片煎蛋法式三明治一個、蔬菜火腿三明治一個、日式烤布丁一個,共計價值人民幣42.20元。
2020年9月9日8時8分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A有限公司虹橋火車站三店內竊得奶酥圈圈軟歐面包一個、迷你胡蘿卜兩袋、午后紅茶奶茶一瓶、肉松味蛋黃醬三角飯團一個、虎皮瑞士卷一個、味全每日鮮語一瓶、三得利烏龍茶一瓶,共計價值人民幣54.70元。
2020年9月10日8時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XX貿易商行第五分店內竊得桃李奶棒面包一個、桃李日式三明治一個、味全每日C胡蘿卜汁一瓶,共計價值人民幣23.10元。
2020年9月11日8時5分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A有限公司虹橋火車站三店內竊得大個兒原味菠蘿面包一個、香腸切片煎蛋法式三明治二個、肉松味蛋黃醬三角飯團一個、品客酸乳酪洋蔥味薯片一盒、迷你胡蘿卜一袋、維他奶原味豆奶,共計價值人民幣46.40元。同日8時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XX貿易商行第五分店內竊得桃李奶棒面包一個、桃李日式三明治一個、味全每日C胡蘿卜汁一瓶,三得利烏龍茶一瓶,共計價值人民幣27.30元。
2020年9月14日8時11分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A有限公司虹橋火車站三店內竊得楓糖味老式唱片面包一個、松之雪蛋糕一個、虎皮瑞士卷一個、丹麥芝士豬排三明治一個、味全每日鮮語一瓶、優諾4.0原味飲料一瓶、迷你胡蘿卜一袋,共計價值人民幣56.80元。
2020年9月16日8時20分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B有限公司新虹分公司宜芝多面包店內,竊得大阪蔬菜燒面包一個,價值人民幣10元。同日8時25分許,被告人張XXX在上海A有限公司虹橋火車站二店內,竊得味全牌好喝椰子汁一瓶、迷你胡蘿卜一袋,共計價值人民幣15.50元。
2021年3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張XXX在本市XX路XX號XX廣場內的木槿生活專賣店中,竊得耳機一對、戒指二只、唇釉二支、單肩包一個、痘痘貼二盒、眼影二盒、眼線筆一支、防曬袖套一副;在該廣場內的“WOWCOLOUR”專賣店中,竊得護膚品兩盒、眼線筆二支、唇釉一支;在該廣場內的“HM”專賣店中,竊得T恤兩件、首飾四件。上述商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136.40元。公安機關已于同日對其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7日8時50分許,被告人張XXX在本市長寧區XX路XX號的羅森便利店內竊得壽司兩盒、面包三個、包子一個、巧克力牛奶一盒、普通牛奶一盒,共計價值人民幣66元。公安機關已于同日對其行政處罰。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張XXX因盜竊違法行為被民警抓獲,到案后主動供述了第一節至第六節盜竊犯罪事實,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2日在對被告人張XXX傳訊過程中,如實供述了第七節、第八節犯罪事實。被告人已對上海A有限公司虹橋火車站二店、三店進行了賠償。
公訴機關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歸案情況說明》《辦案說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調取證據清單》,監控錄像,監控錄像截圖,刑事攝影件,損失清單,現場指認照片,收條,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被害單位員工劉某、張某1、張某2、舒某的陳述,證人蒲某、張某3的證言,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XXX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本案第一節至第六節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第七節、第八節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XXX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張X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X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XXX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本案第一節至第六節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第七節、第八節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XXX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XXX退賠被害單位的損失。
張心儀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管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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