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51刑初455號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滬0151刑初455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蘇省寶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漁民,戶籍地江蘇省寶應縣。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鐵檢刑訴〔2021〕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狩獵罪。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本區系禁獵區的情況下,仍在本區XX鎮的農田內使用鐵夾獵捕黃鼬共計50只,并將皮毛以人民幣1,700元的價格銷售給陳某(另案處理)。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搜查被告人趙某某位于本區XX鎮XX村XX號XX室的暫住地,現場查獲其用于捕捉黃鼬的鐵夾2只。經認定,黃鼬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黃鼬,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鐵夾獵捕黃鼬50只,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趙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七百元;扣押的在案的鐵夾二個,予以沒收。
趙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劉 凱
書 記 員 蔡啟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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