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99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8)
(2021)滬0116刑初99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新新,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9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辯護人郭成虎、被告人朱某某及辯護人陸新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9月起,“小黑”(另處)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從網上下載源代碼、租借境外服務器搭建“月牙兒”網站,存放大量淫穢視頻。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為牟利,成為“月牙兒”淫穢視頻網站的代理,通過微博對“月牙兒”淫穢視頻網站進行推廣,后從網站收取的會員費中抽成,獲利10.2萬余元。同時被告人黃某某作為“月牙兒”網站總代,發展下級代理并為下級代理分成,按照會員費5%抽成,獲利約人民幣1.6萬元。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為牟利,成為“月牙兒”淫穢視頻網站的代理,通過微博對“月牙兒”淫穢視頻網站進行推廣,后從網站收取的會員費中抽成。通過上述方式,獲利人民幣7萬余元。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理過程中,黃某某、朱某某分別通過家屬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18,420元、70,53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邱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數據檢查工作筆錄,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及鑒定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支付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匯總,代管款收據,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資料、手機截圖、出具的偵破經過、工作情況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不持異議,同時提出黃某某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審理過程中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判處二年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對減少罰金數額;并當庭提交了村委會證明一份。
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不持異議,同時提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系從犯,且系初犯、偶犯;已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對朱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并對罰金數額予以調整。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經他人糾集,為非法牟利,分別在互聯網上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朱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對被告人朱某某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巍
審 判 員 舒平鋒
人民陪審員 呂旭平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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