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7101刑初338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11-5)
(2021)滬7101刑初338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榮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戶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因本案于2021年3月29日(同月28日到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1〕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為牟取利益,于2020年上半年起至案發,通過微信平臺向其上家何某(另案處理)購買涉案減肥壓片糖果,并通過微信平臺進行推廣并加價銷售。期間,其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將一盒上述產品出售給買家胡某。經檢驗,從胡某處調取的涉案減肥產品含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某成分。
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程某經公安機關通知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調取證據清單》“刑事攝影件”“微信聊天記錄”“案發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另案處理的關系人何某和證人胡某的證言,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被告人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查獲的贓物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程春梅回到社區以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戰資
書 記 員 尹恒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