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103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1-11-5)
(2021)滬0120刑初11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刑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先后將以自己名義申領的2套銀行卡及從解某(另案處理)處收購的2套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獲利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700元。經查,至案發被告人王某收購、出售的解某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9715)內進賬支付結算金額共計50余萬元,其中龔某、趙某、段某等十余人被電信網絡詐騙的錢款共計30余萬元進入上述建設銀行卡。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至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公安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相關被害人龔某、趙某、段某等人的陳述,同案關系人解某的供述,銀行卡交易明細、借記卡產品資料查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秦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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