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31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5)
(2021)滬0118刑初3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蘇省邳州市(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程度,系常州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邳州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XX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1月3日出生于江蘇省東臺市(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程度,系XX公司業務組長,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邳州市(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公司業務員,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邳州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程度,系XX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蘇省濱海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XX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存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于2021年5月17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王某1、高某1、胡某、吳某、高某2、王某2的陳述筆錄、證人薛某、張申、郭某證言筆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情況說明、后臺業績數據截圖,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案發及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等證據指控:2019年6月,薛某(已判決)注冊成立常州XX有限公司,組織、招募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擔任業務組長,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等人擔任業務員,利用陌陌、探探、微信、QQ等社交軟件,以虛構的漂亮女性身份結交男性被害人后,再以曖昧、挑逗性語言誘騙被害人下載悠趣平臺的“仙界奇緣”手游,繼而以游戲中結婚、辦酒席、送花、生孩子等事由為幌子,誘騙被害人在游戲中進行大額充值,從而獲取高額提成。截止案發,薛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計騙取上海市閔行區王某2在內的全國各地被害人錢款24萬余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9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70,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擔任業務組長期間,其組員騙取被害人錢款計54,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34,000余元;被告人孫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23,000余元;被告人張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19,000余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001.1元、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孫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綜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數額較大,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均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均自愿退出部分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審判。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薛某(已判決)注冊成立常州XX有限公司,組織、招募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擔任業務組長,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等人擔任業務員,利用陌陌、探探、微信、QQ等社交軟件,以虛構的漂亮女性身份結交男性被害人后,再以曖昧、挑逗性語言誘騙被害人下載悠趣平臺的“仙界奇緣”手游,繼而以游戲中結婚、辦酒席、送花、生孩子等事由為幌子,誘騙被害人在游戲中進行大額充值,從而獲取高額提成。截止案發,薛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計騙取上海市閔行區王某2在內的全國各地被害人錢款24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9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70,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擔任業務組長期間,其組員騙取被害人錢款計54,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34,000余元;被告人孫某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23,000余元;被告人張某擔任業務員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款計19,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001.1元、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孫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審理中,被告人張某退出贓款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有被害人王某1、高某1、胡某、吳某、高某2、王某2的陳述筆錄、證人薛某、張申、郭某證言筆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情況說明、后臺業績數據截圖,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案發及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某、張某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均退出部分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均系從犯、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索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3,001.10元應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繼續退賠。
誡勉語: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孫某某、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高繼紅
人民陪審員 葛玉芹
夏 琦 賢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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