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1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5)
(2021)滬0113刑初13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現住上海市嘉定區。2004年5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上海A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被告人魏某,在沒有真實業務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上海B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237,8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稅額共計179,851.27元。
被告人魏某于2021年2月19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補繳的稅款已被凍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銀行流水、《辦案說明》、《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調取的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魏某的銀行卡凍結流水、營業執照、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公司賬戶狀態、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系上海A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上繳補稅款,可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出的稅款依法上繳國庫。
魏業飛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徐敏芳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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