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0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5)
(2021)滬0113刑初13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鳳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鳳臺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2016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1)1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
一、2021年7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梁某伙同妻子李某(另行處理)經預謀策劃,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沃爾瑪超市,由李某選購零食進行掩護,梁某趁工作人員不備,分批多次竊得施華蔻豐盈韌養洗發水2瓶、施華蔻防脫賦活洗發水1瓶、施華蔻豐盈韌養護發素2瓶、潘婷護發素6瓶、舒膚佳沐浴露5瓶、套裝吉列剃須刀1套(合計價值人民幣1,751元),并分別藏匿于超市入口處儲物柜內,嗣后再由二人共同取出攜贓離開。
二、2021年8月13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梁某單獨至上址超市內竊得蘇泊爾炒鍋1個(價值人民幣569元),后趁工作人員不備從超市入口處攜贓離開。當日13時許,梁某再次至該超市內,用上述同樣方法竊得美的電飯煲1個、套裝歐樂B電動牙刷1套(合計價值人民幣1,498元)。
被告人梁某于2021年8月18日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梁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