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0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5)
(2021)滬0113刑初13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祁東縣。2021年6月因盜竊行為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1)1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于2021年8月下旬,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海上御景苑小區,翻墻進入XX號樓XX室XX房,后多次采用爬墻翻窗的方式至該小區多戶居民家中實施盜竊。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8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劉某至1號樓302室被害人李大泉住處,竊得香蕉若干。
2021年8月30日2時許,被告人劉某至1號樓301室被害人孫嘯明住處,竊取大米、雞蛋等食材并在廚房烹飪食用,被孫嘯明返回發現后逃逸。
2021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劉某至1號樓301室,竊得水果、香煙若干、小米充電寶10,000毫安一個(價值人民幣46元);后又至1號樓202室被害人章某處,竊得蛇紋石玉一塊(價值人民幣116元)。
2021年9月1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至1號樓1401室被害人李寶鳳住處,竊得現金人民幣1,030元、零食若干。
2021年9月3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嘉定區XX公路XX號XX賓館XX房間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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