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14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滬0118刑初11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訴刑訴[2021]1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襲警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9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毆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依法傳喚至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街XX號華新派出所2號訊問室內接受調查。期間,被告人王某因民警即被害人顧某制止其肆意吵鬧,突然情緒激動,先后采用言語侮辱、右手扇打其面部方式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其左側面部挫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監控錄像、被害人顧某的陳述筆錄、證人王某、錢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驗傷通知書及醫院檢驗情況記錄,上海市公安局警察證,案發經過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關于其系如實供述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曾因毆打他人違法行為多次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張 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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