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60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滬0110刑初10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傅建平、張佰樂,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9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茹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易某,辯護人傅建平、張佰樂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易某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路路口處遇民警設卡檢查。被告人易某未停車接受檢查,駕車逃逸至楊浦區XX路XX路南約10米處被民警截停。經檢驗,被告人易某在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9mg/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易某,辯護人傅建平、張佰樂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陸某的證言,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監控視頻及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易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易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易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易某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易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易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易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曉俊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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