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48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滬0106刑初4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學文化,
,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住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5月18日由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許培頲、張天宇,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冬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許培頲、張天宇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準予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審理申請一次,并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合星金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星集團”)注冊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團母公司,合星財富公司主要股東。合星集團存續期間,在未取得金融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控制合星財富公司等公司,以有限合伙、保理類等理財產品的名義,承諾高額固定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入職合星財富公司,擔任公司理財經理。其在職期間,通過發展親友等方式招攬客戶開展上述業務。經司法會計鑒定,王某募集資金人民幣40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未兌付資金30余萬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為被告人系從犯,其如實供述罪行,有自愿退賠情節且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希望法庭對其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合星集團注冊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團母公司,合星財富公司主要股東。合星集團存續期間,在未取得金融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控制合星財富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等理財產品的名義,承諾高額固定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入職合星財富公司,擔任公司理財經理。其在職期間,通過發展親友等方式招攬客戶開展上述業務。經司法會計鑒定,王某募集資金4000余萬元,未兌付資金30余萬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在公訴階段,被告人王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退賠全部個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合星財富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人尤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在未取得相關金融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合星集團通過合星財富公司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的事實;
2.集資參與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理財協議等材料,證實被告人在合星財富公司任職期間,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理財產品的情況;
3.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證實被告人任職期間吸收資金數額及未兌付的情況;
4.公安機關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的到案經過;
5.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全部個人違法所得,根據其退賠數額、比例,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可適用緩刑。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鑒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金額已達數額巨大標準,其犯罪情節亦不屬顯著輕微,故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財產變價后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并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王韋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竺 越
審 判 員 沈玉青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書 記 員 陳美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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