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74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滬0101刑初77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卞某,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住上海市崇明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卞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衛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卞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卞某通過微信建立賭博群、單線聯系賭客等方式,聚集他人利用手機軟件“哈靈麻將”APP進行賭博,以收取臺費的名義抽頭漁利,并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由輸家將其所輸賭資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結算給卞某,卞某扣除每張房卡3元人民幣的臺費后將賭資再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結算給贏家。
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卞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卞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卞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卞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卞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陶 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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