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9刑初672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1-11-3)
(2021)滬0109刑初6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昆山市。2015年9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七部刑訴〔2021〕Z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劉某受張某(另案處理)指使,以被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張某捏造事實對上海XX有限公司提起的虛假訴訟。后張某通過上述訴訟獲得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滬AXXXXX車牌額度的拍賣款,共計人民幣122,826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到案后,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部分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張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辦案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的訴訟材料、拍賣材料及被告人劉某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司法秩序及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及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退繳的違法所得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孫 琳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