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082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1-11-2)
(2021)滬0120刑初10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系上海XX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員工,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現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2021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桀禹,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虛開發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顏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辯護人朱桀禹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張某(另案處理)在經營上海XX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員工被告人楊某等人的身份證件,注冊大量空殼公司,以收取開票手續費的方式,對外虛開發票。被告人楊某自2017年入職后,在明知張某等人虛開發票的情況下,仍提供身份證件給張某用于注冊空殼公司,根據張某的指令以上述空殼公司名義直接對外虛開發票、從開票公司銀行賬戶提取現金配合張某等人虛開資金走賬等。經司法審計,被告人楊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公司共8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共523份,金額合計人民幣33947136.5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龔某、陳某1、陳某2、顧某等人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發票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審理期間,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采納控辯雙方提出對被告人楊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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