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97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1-11-2)
(2021)滬0116刑初9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自報),女,1987年1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彭逸聞,上海申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某(自報),女,1992年1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快遞人員,戶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因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芳明,四川谷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9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馮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馮某及辯護人彭逸聞、胡芳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12月30日,馮某(已被判刑)從岳林波(已被判刑)處租賃“金沙永利”賭博網站,并雇傭被告人謝某某、馮某為網站工作人員,從事為賭客上下分等工作,共同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XX棟XX號開設“金沙永利”賭博網站,該網站涉及賭資共計人民幣500余萬元(以下幣種同)。經查,被告人謝某某、馮某分別從中非法獲利90,000元、84,000元。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馮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同月18日,被告人謝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馮某分別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90,000元、8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馮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均認罪認罰,并有其簽字確認的照片,同案犯馮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唐某、陳某、曹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照片、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支付寶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已確診懷孕,且全額退贓,故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馮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馮某系從犯,犯罪金額較小,系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系初犯,法律意識淡薄,且全額退贓,故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馮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聯網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某、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馮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馮某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馮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馮某有悔罪表現,結合本案情節,均可以適用緩刑。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馮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謝某某、馮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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