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69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1-11-2)
(2021)滬0101刑初6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慶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上海市黃浦區保安公司第三分公司員工,戶籍在上海市黃浦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臧高韻,上海盛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由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臧高韻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間,被告人趙某得知被害人朱某之子晏某1因戶籍原因無法在滬參加中考的情況后,遂向朱某謊稱自己能為此事提供幫助,但需要操辦費用。被害人朱某信以為真,于2021年6月1日在其開設于本市XX路XX號的文印店內通過微信向被告人趙某轉賬人民幣2萬元,又通過手機銀行向趙某轉賬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趙某得款后自行花用殆盡。為掩蓋上述謊言,被告人趙某于同年7月初自制一張“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請表”,并通過微信讓他人私刻“上海市黃浦區招生辦”公章和“審核通過入檔”印章各一枚,蓋于該申請表上,以此向被害人朱某謊稱就地中考事宜已經辦妥。7月5日下午,被害人朱某經向相關單位查詢,發現并無被告人趙某所稱的中考政策。當晚,朱某的丈夫晏某2在本市XX路XX號附近找到趙某,要求其還款,未果后由朱某報警,公安民警在現場將被告人趙某抓獲,并從其借住處查獲偽造的“上海市黃浦區招生辦”字樣的公章、“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與補償專用章”字樣的公章各一枚,以及“審核通過入檔”字樣的印章一枚。
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案發后,被告人趙某的家屬已向被害人朱某作了全額退賠,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朱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偽造的“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請表”,偽造的公章和印章及其照片,被告人趙某向被害人朱某出具的收條,相關微信及短信聊天記錄、手機銀行及微信轉賬記錄,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戶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明,相關電話錄音;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及上海市黃浦區XX中心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材料;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南外灘支行轉賬匯款單及被害人朱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所證實,被告人趙某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對被告人趙某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建議法院考慮到被告人趙某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到案后能夠坦白罪行并自愿認罪,其家屬已幫助退賠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以及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難等實際情況,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又在家屬幫助下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的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偽造的“上海市黃浦區招生辦”字樣的公章一枚、“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與補償專用章”字樣的公章一枚、“審核通過入檔”字樣的印章一枚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郭延風
審 判 員 李倩嵐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書 記 員 陸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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