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14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1)
(2021)滬0118刑初1141號
被告人姚某盜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滬0118刑初1141號刑事判決書。現發現其中有錯誤字句,特此補充裁定如下:
原判決書第3頁第3行“2022年2月28日”系筆誤,現更正為“2022年2月27日”。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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