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16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1)
(2021)滬0118刑初1161號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滬0118刑初1161號刑事判決。現發現原判決中表述有誤。特此裁定如下:
判決書中第二頁第四段中,原表述“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更正為“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張 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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