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183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12-6)
(2021)滬0110刑初1183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女,2000年1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2020年10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先旺、黃薇,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wù)所律師。
公訴機關(guān)以滬楊檢刑訴〔2021〕10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5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搭乘閆某駕駛的網(wǎng)約車期間,乘閆某不備,竊得閆放置在副駕駛座位上的價值人民幣2550元的手機一部。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楊某被民警抓獲。
案發(fā)后,上述被竊手機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閆某,被告人楊某又在親屬幫助下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依法應(yīng)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撤銷緩刑,與前罪判處的刑罰并罰。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楊某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取保候?qū)彛?0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撤銷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滬0106刑初1473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人楊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書 記 員 童曉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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