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08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30)
(2021)滬0110刑初10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溫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縣,XX,戶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奎、王漫鈺,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撫州市,XX,戶籍在江西省撫州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新星,上海勝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崔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廣東省電白縣,XX,戶籍在廣東省茂名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23日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5日經本院決定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紅蓮,上海瑞美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縣,XX,戶籍在江西省九江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被告人匡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縣,XX,戶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9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辯護人孫奎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李新星、張紅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溫某、徐某經合謀,招募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組建網絡直播團隊,租借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江渡大道75號政務服務中心23樓一房間作為運營場所,在哈爾濱XX有限公司經營的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活動。其中,溫某、徐某負責團隊日常管理,購買被害人微信號,提供銀行賬戶用以接收集美平臺轉入的分成等,崔某擔任女主播,李某、匡某擔任鍵盤手。為非法牟利,溫某、徐某團隊引流扎某、張某等眾多被害人添加鍵盤手為微信好友,由鍵盤手根據話術內容以虛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親密關系,與女主播配合騙取被害人信任,誘騙被害人通過在集美平臺付費充值等方式進入加密直播間與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間內,該團隊又編造需要打賞禮物獲取支持贏得PK賽等為由,通過安排人員冒充對手主播進行虛假PK賽的方式,使用集美平臺發放的扶持號及免費“集美鉆”繼續誘騙被害人在集美平臺充值打賞女主播,后根據集美平臺統計的充值金額獲取收益。
經查,上述團隊騙取被害人扎某、張某等人在本市松江區等地向集美平臺充值共計人民幣3.4萬余元。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被民警抓獲,并當場查獲涉案手機等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扎某的陳述、被害人張某的被騙情況說明,證人曹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微信轉賬記錄,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話術劇本內容截圖,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溫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溫某、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溫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五名被告人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溫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五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五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崔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扣除先行羈押的30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韓 慧
人民陪審員 紀 鷹
人民陪審員 湯佳亮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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