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10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滬0104刑初10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湖北省紅安縣,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湖北省紅安縣,暫住本市長寧區。2020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10月1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詩蕾,上海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0日19時至20時許,被告人王某至本市徐匯區XX路XX號“BRANDYMELVILLE”服裝店內,趁店員不備,竊取了該店內的待售各類女式上衣共計20件(共計價值人民幣3,010元),并將上述被竊衣物藏匿于隨身攜帶的紙袋內,未結賬離開店鋪后被該店店員抓獲。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已追繳贓物予以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彭 濤
書 記 員 陳 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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