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04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滬0104刑初10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湖北省,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在湖北省武漢市,暫住湖北省武漢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該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唐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6日至7日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未能實際獲得有效貨源的情況下,向被害人郭某編造、允諾能夠代購手表的事由,后以微信轉賬方式騙取對方人民幣1.63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陳某在湖北省武漢市XX區XX花園XX區XX棟XX單元XX室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9月24日,陳某在家屬幫助下退賠取得對方諒解。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人民幣1.6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本院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陳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成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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