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9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13刑初13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1963年3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龍鳳大街47-2號2門201室。因本案于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管某及其辯護人柏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管某通過手機“脈脈”APP搭識被害人朱某,虛構其本人系中石油大慶公司離休干部的身份,謊稱有能力為朱某介紹生意,并虛構請領導吃飯、送禮、家人出車禍、過世等理由,多次騙取朱某錢財。至案發,被告人管某騙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幣共計96,329元。
2021年9月3日,被告人管某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房間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陳述、提供的脈脈好友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機票訂單、淘寶、京東等平臺交易記錄、陪同管某旅游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可予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管連平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董 翠
人民陪審員 杜建紅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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