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00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04刑初10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住上海市閔行區。2000年7月因販賣淫穢物品被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處收容勞動教養兩年。2011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7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包昊,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29日0時45分許,被告人孫某飲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一輛使用其他車輛號牌的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徐匯區XX路進XX路北約30米處時,遇民警設卡盤查,被當場查獲。后經抽取被告人孫某血液進行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30mg/mL。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 驊
宗琿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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