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9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24)
(2021)滬0118刑初12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泊璇,上海朋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李泊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吳某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公館XX宿舍XX棟XX室,無故毆打被害人宛某1、宛某2,被勸離過程中其又無故毆打圍觀的被害人茅某。經鑒定,被害人宛某1遭外力作用,致口腔粘膜破損,評定為輕微傷;被害人宛某2遭外力作用,致鼻出血,評定為輕微傷;被害人茅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膚擦傷,未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吳某已賠償被害人宛某1、宛某2、茅某經濟損失并達成和解。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被害人宛某1、宛某2、茅某的陳述、證人顧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醫院檢驗情況記錄、上海科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傷勢照片,和解書,案發及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隨意毆打多人,并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賠償三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并達成和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初犯、屬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三名被害人經濟損失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寶琴
書 記 員 肖思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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