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12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4)
(2021)滬0116刑初11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2,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固定工作,戶籍地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住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間,陳世霖(另案處理)為牟利,在互聯網上搭建淫穢網站“月亮灣”、“雪梨”、“依兔”,放置淫穢視頻鏈接,并以會員費形式收款,供用戶瀏覽淫穢視頻。
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為牟利,成為上述“月亮灣”淫穢視頻網站的代理,通過微博對“月亮灣”淫穢視頻網站進行推廣,后從網站收取的會員費中按照85%比例抽成。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袁某某獲利人民幣2.9萬余元。
經偵查,公安機關從“月亮灣”網站上隨機提取視頻26部,經鑒定,上述視頻均系淫穢視頻。
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通過家屬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9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如有退贓,建議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袁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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