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10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2)
(2021)滬0116刑初11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自報),男,1995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公司職員,戶籍地湖北省漢川市,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陶某為牟利,經他人糾集在明知“月亮灣”為淫穢視頻網站的情況下,仍通過微博發布推廣鏈接幫助上述網站招收付費會員,并按比例收取會員費提成,共計獲利人民幣2.4萬余元。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陶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如在審判階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陶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徐 舒 怡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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