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973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18)
(2021)滬0104刑初9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安徽省,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住上海市徐匯區。2021年8月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該局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月英,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7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辯護人徐月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顏某、徐某,在本市徐匯區XX路XX號XX酒店XX號XX房間共同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期間,胡某負責招攬賭客,并招募劉某、胡某1等人,在該賭場進行操盤、賭資結算。2021年8月9日9時許,被告人胡某在本市XX村XX號XX室被民警抓獲,其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胡某對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胡某系初犯、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玉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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