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7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2-9)
(2022)滬0113刑初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涂某(曾用名涂明明),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河南省沈丘縣石槽鄉大涂營行政村大涂營村369號。因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被羈押,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夏朝霞,上海市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建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涂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涂某經預謀,以投資柴油生意可分紅、借款給其朋友、柴油生意需更換場地等為幌子,取得被害人郁某信任后,從郁某處共計騙取人民幣21萬余元,用于賭博、個人日常揮霍。
被告人涂某于2021年9月27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涂某在當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郁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相關截圖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提供的銀行轉賬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證明、證人汪某的證言、證人許某的證言及相關詢問錄像、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多份《工作情況》、證人陳某的證言及相關詢問錄像、證人賈某的證言及相關詢問錄像、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沈丘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戶籍資料、被告人涂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后雖有反復,但在當庭審理中又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涂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涂文鶴退賠被害人郁某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 婷
審 判 員 項群軍
人民陪審員 王福明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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