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7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1-28)
(2022)滬0101刑初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梅某,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區,住上海市普陀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10日凌晨2時,被告人梅某駕駛一輛牌號為滬JXXXXX的小型轎車自本市XX路XX號行駛至成都北路進大沽路南約20米處時,遇民警設卡檢查,經當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13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將被告人梅某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梅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36毫克/毫升。
被告人梅某到案后對上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梅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梅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作案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梅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梅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梅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梅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蘇 瓊
書 記 員 盧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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