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7刑初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蘇省連云港市,XX,小學文化,個體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因本案于202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昊澤,上海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李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昊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經文廷旭等人聯系后,駕駛其名下牌號為蘇GXXXXX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至本區XX鎮XX號實施吊裝作業,將賀某1的橫機設備等從地面吊裝至貨車上。
被告人王某某在操作實施吊裝設備過程中,曾發生設備傾側并壓在貨車上等情況,由被害人賀某1及證人文廷旭進行二次捆綁。但王某某未檢查、確認設備是否捆綁固定好,也未督促、落實吊鉤下方危險區域的賀某1等人撤離,后王某某再次操作吊裝作業過程中,導致吊裝設備又發生傾側并撞擊被害人賀某1頭面部,致使賀某1從貨車上跌落并死亡。經鑒定,被害人賀某1符合生前頭面部等處與鈍性物體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嗣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報警并自留現場等候民警處理;2021年6月8日,其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證人崔某、賀某2、文廷旭、何某、朱某1、朱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及現場照片,鑒定書及檢驗報告,車輛照片、車險合同、汽車式起重機操作安全事故的防范、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及駕駛證,收據,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補償給被害人家屬共計人民幣11萬元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