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18刑初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25198607070738,XX,初中文化程度,系貨運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縣,暫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2021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12日23時21分許,被告人韓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浙E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區XX鎮XX路一家飯店出發,途經本區盈港東路出徐樂路東約2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韓某案發時提取的血樣進行檢驗,其每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70毫克。被告人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的行為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韓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韓紅星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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