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9刑初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無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上海譽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本市靜安區,暫住本市虹口區。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新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9月23日19時34分許,被告人徐某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在本市虹口區XX路XX小區內倒車,因疏于觀察和操作不當,致該車碰撞被害人吳某1及小區居民何某、昌某、蔡某。其中被害人吳某1被上述車輛碰撞后仰面摔倒致頭枕部受傷,并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于次日0時25分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而死亡。何某、昌某、蔡某均有不同程度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徐某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吳某1的近親屬賠償了人民幣150,000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向蔡某賠償了10,000元,向昌某賠償了3,000元,向何某賠償了1,000元,并取得了上述人員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蔡某、何某、昌某、吳某2的證言及被害人近親屬、相關證人出具的《諒解書》,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被害人吳某1的相關門急診病歷,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吳某1的《尸檢鑒定書》、拍攝的相關照片資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經過》《戶籍資料》,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拍攝的相關照片資料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對方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倪 幗 英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