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6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8)
(2022)滬0110刑初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住上海市楊浦區。1984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潔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徐某在租借的本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配鈔、結算賭資及“接和”等,并從中牟利。
2021年1月11日19時許,民警至上址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徐某及參賭人員李某、郭某、蔡某等人,并查獲配鈔人民幣5035元及電腦等涉賭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李某、郭某、蔡某、方某、史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現場及扣押物品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徐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人民幣5035元及犯罪工具均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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