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8)
(2022)滬0110刑初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男,1998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XX,戶籍在江蘇省阜寧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潔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郭春芳(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并從中牟利。4月下旬,被告人蘇某受雇至上址負責為參賭人員投注、結算賭資。
2021年4月27日,民警至上址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蘇某,查獲配鈔人民幣10,630元及電視機、電腦主機等涉賭物品,并在上址及附近抓獲參賭人員顧某、朱某等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顧某、朱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現場照片,上;坭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蘇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蘇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蘇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蘇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蘇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查獲的人民幣10,630元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