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50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7)
(2022)滬0109刑初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Q,注冊地:
訴訟代表人:徐某1,男,1978年5月25日生,系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人徐某,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本市松江區。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徐某1、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單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系由被告人徐某實際控制、經營。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底,被告人徐某在XXX公司無實際業務的情況下,為抵扣該公司經營成本,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以上海A有限公司(注冊地位于本市虹口區)、上海B有限公司為XXX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7份,合計虛開發票金額人民幣2,711,900元。
2020年9月8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徐某抓捕歸案,并查獲涉案增值稅普通發票。到案后,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XXX公司訴訟代表人徐頌熙、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查獲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調取的XXX公司《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XXX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徐某系XXX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XXX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虛開發票罪罪名均成立。被告單位XXX公司、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單位、被告人均能主動預繳罰金,可對被告單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的稅收征管和發票的監管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虛開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繳獲的涉案發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 鵬
闞穎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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