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2刑終1263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1-14)
(2021)滬02刑終1263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金某某,女,1979年4月8日生,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住本市奉賢區。2019年11月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4月8日生,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四川省興文縣,住本市奉賢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金某金某某陶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21)滬0107刑初1001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金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9)滬0120刑初836號刑事判決書主文中第(二)項對被告人金某某宣告的緩刑,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被告人陶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作案工具,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原審被告人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黃翀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金某某申請撤回上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建議本院準許金某某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金某某及原審被告人陶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法院根據金某金某某陶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現金某某申請撤回上訴,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準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見正確。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金某某撤回上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7刑初100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彭衛東
審 判 員 王 崢
審 判 員 張鶯姿
書 記 員 李 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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