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7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懷寧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住本市奉賢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8月3日12時許,被告人楊某乘坐牌號為蘇EXXXXX的面包車至本市虹口區XX路XX弄小區進行家裝工作。當日17時15分許,楊某完成工作后步行至該小區23號樓樓下,發現被害人陳某停放在該處的電瓶車的車兜內有手機1部,遂趁無人注意之機,竊得該手機后離開現場。經鑒定,涉案蘋果牌iphone12型256GB版手機價值人民幣4,573元。
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8月10日在本市浦東新區XX公路XX弄XX號XX樓被公安人員抓獲。案發后,繳獲的贓物已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
以上事實,被告人楊某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馮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工作情況》及刑事攝影照片,調取的監控視頻及視頻截圖,公訴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上海市虹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害人提供的發票、涉案手機包裝盒照片、電瓶車車兜照片及被告人楊某提供的轉賬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查起訴階段預繳了罰金,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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