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4刑初3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2-1-11)
(2022)滬0114刑初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師某,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河南省襄城縣;2021年2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1]19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師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10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師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KXXXXX的小型轎車載李某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XX園XX路XX弄小區內(XX路、XX路北300米處),與停于該小區內的車牌號分別為滬CXXXXX小型轎車、滬CXXXXX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擦后駛離現場,留李某在現場與被撞車輛車主協商賠償事宜。師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至安亭派出所處理事故,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師某才供述了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經鑒定,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經上海市公安局嘉定XX支隊認定,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評估,被撞兩輛車輛的直接物質損失分別為人民幣600元、300元。
目前,被告人師某對被害人的物損進行了賠償并獲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李某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及照片,公安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辦案說明、110事件單登記表、情況說明、醒酒記錄及相關照片,執法記錄視頻,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車輛信息,物損評估意見書、諒解書,被告人師某的戶籍資料及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師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師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以及結合其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已賠償并獲諒解等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師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師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師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在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師壘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姚布依
書 記 員 龔薇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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