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77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1-10)
(2021)滬0117刑初17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胡某某,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中佑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h。因本案于2021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顧超、劉智,上海聞韜知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1〕17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集資詐騙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璟,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從他人處購買中佑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佑公司”)及“中佑”平臺,虛構理財項目和企業背景,隱瞞公司從未進行經營的真相,承諾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通過開辦招商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對外宣傳,吸收現有報案被害人資金人民幣18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造成被害人損失110萬余元。
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孫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柳某某、虞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工商登記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上海同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錢 瑩
審 判 員 龔笑笑
書 記 員 宗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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