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27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2-29)
(2021)滬0110刑初12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92年7月2日出生于廣東省廣州市,XX,戶籍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11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建國,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女,2000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縣,XX,戶籍在湖南省隆回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曹嶺,上海市國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司某,男,1999年8月13日出生于廣東省陽西縣,XX,戶籍在廣東省陽西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11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勝,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女,2001年4月16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縣桂平市,XX,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國梁,上海本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霏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辯護人陸建國、曹嶺、李國梁和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陳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間,鐘建豹(另案處理)租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XX街XX路XX號A9010作為運營場所,招募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等人組建網絡直播團隊,與哈爾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使用該公司的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其間,根據鐘建豹的安排,被告人張某負責管理“鍵盤手”,被告人楊某負責招聘人員、虛假直播PK等事宜,被告人司某、陳某等人作為“鍵盤手”,使用鐘建豹提供的虛假話術和集美直播平臺提供的扶持號,以“女主播”身份,用沖榜高分則可以線下見面、假意承諾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系、虛假直播PK等方式,誘騙被害人打賞“女主播”從而騙取錢款。經查,2021年5月至6月間,上述團隊騙取被害人孫某、陳某1等人在集美直播平臺充值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并獲取收益。
2021年9月11日,被告人張某、司某在廣東省廣州市被民警抓獲,同月13日,被告人陳某、楊某在廣東省廣州市被民警抓獲。民警查獲并扣押手機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辯護人陸建國、曹嶺、陳勝、李國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孫某、陳某1的自述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合作協議書、租賃合同書、營業執照,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司某、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是從犯,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楊某、司某、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查扣的作案工具應予沒收,責令被告人張文意、楊某、司某、陳某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曉俊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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