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8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7)
(2022)滬0113刑初18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縣,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19日5時許,被告人金某經預謀,至本市XX路XX號網魚網咖,趁被害人張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華為NOTE51手機(滅失無法估價)竊走。同日5時40分許,金某至本市XX路XX號杰拉網吧5號位,趁被害人祝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華為手機(滅失無法估價)竊走。
同年11月20日5時38分許,被告人金某經預謀,至本區XX路XX號紅貓電競館52號機位,趁被害人韓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oppo“真我”手機(鑒定價格1,780元)竊走。同日5時44分許,金某至本區XX路XX號龍虎網吧6號機位電腦桌,趁被害人羅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opporeno3手機(滅失無法估價)竊走。
同年11月21日4時54分,被告人金某經預謀,至本區XX路XX號2樓古巴電競網吧40號機位電腦桌,趁被害人熊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小米手機(鑒定價格人民幣110元)竊走。
同年11月22日3時許,被告人金某經預謀,至本市XX路XX號XXX網咖46號位,趁被害人彭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蘋果X手機(鑒定價格人民幣970元)竊走。同日5時許,金某至本市XX路XX號土星網吧,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桌上的1部蘋果6手機(鑒定價格人民幣330元)、1部紅米3手機(鑒定價格人民幣70元)竊走。
2021年11月23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金某在XX鎮XX路菜場的網吧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金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發還相關被害人。
三、責令被告人金某退賠相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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