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9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12)
(2022)滬0116刑初2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江蘇炬瑞車輛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暫住江蘇省泗洪縣;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院中止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月17日12時0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牌號為魯H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皖DXXXX重型平板半掛車沿本區朱楓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楓美路口向西實施右轉彎過程中,遇被害人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朱楓公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楓美路路口,雙方發生碰撞,致陳某倒地受傷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調查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龔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遺體火化證明、就醫記錄,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視聽資料說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視聽材料目錄、工作情況、案發經過、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車輛保險單、監控視頻光盤、戶籍人員基本信息,被害人家屬提供的諒解書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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