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12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5-13)
(2022)滬0106刑初2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暫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季嫻,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及辯護人季嫻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許某以“大某2”的賬戶名在網絡論壇發布多個帖子,內含淫穢圖片。經鑒定,涉案帖子中的淫穢圖片為9張,查看數累計達12萬余次。
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許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
被告人許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繳獲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許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龔 雯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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