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0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13)
(2022)滬0116刑初30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自報),男,1984年4月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暫住本區衛零北路333弄208號;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院中止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2年2月15日凌晨0時20許,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途經本區被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楊某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8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董某的證言,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制作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相關采血照片及出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式酒精測試單、相關視聽資料、截圖照片、視聽資料說明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人口信息資料、偵破經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案情、犯罪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楊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楊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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