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5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13)
(2022)滬0116刑初3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報),男,1995年5月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鳳慶縣,暫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下旬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翻窗或溜門入戶的方式多次至其暫住的本區XX鎮XX村XX莊XX號XX室相鄰房間實施盜竊,具體情況如下:
1、2021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門牌號的102室竊得被害人劉某的項鏈一根(未能鑒定),后于同年10月27日以人民幣580元的價格銷贓于本區XX鎮XX路XX號珠寶店。
2、2021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門牌號的202室竊得被害人萬某的食用蘋果三只(未能鑒定)。
3、2021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門牌號的202室竊得被害人萬某的項鏈二根(未能鑒定),后于次日以人民幣3,118元的價格銷贓于前述的珠寶店。
4、2022年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門牌號的102室竊得被害人劉某的戒指二枚(未能鑒定),后于同年1月18日以人民幣420元的價格銷贓于前述的珠寶店。
5、2022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門牌號的202室竊得被害人萬某的價值人民幣271元的BeatsX十周年紀念版藍牙耳機一副。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供述、辨認筆錄及其簽字確認的手機信息圖片及衣物、車輛照片等,被害人劉某、萬某的陳述及提供的單據,證人盛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手機截圖、收購登記表照片等,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清單、扣押照片、發還清單、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涉案路面、店內視頻監控(附視聽資料說明書)、戶籍信息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藍牙耳機發還被害人萬某(已發還);責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繼續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雪明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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