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3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5-24)
(2022)滬0113刑初33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9月29日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至案發,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在“XX錢包”APP內接單的方式,利用其本人3個銀行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支付結算流水達人民幣83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21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招攬魏某、任某等人入伙,由林某提供“XX錢包”APP帳號,魏某、任某等人分別在該APP內接單,各自利用本人5個銀行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支付結算流水分別達79萬余元和32萬余元。經查,袁某因網絡詐騙被騙錢款中500元通過任某民生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0440)、100元通過魏某光大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7464)非法走賬。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林某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XX苑XX號XX室內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魏某、任某、宋某的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工作情況、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卡賬戶明細、昆山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報案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結伙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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