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126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5-25)
(2021)滬0110刑初11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廖佩娟、鄧斯玲,上海廖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7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暉,上海同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李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夷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及辯護人廖佩娟、鄧斯玲,被告人李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李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間,被告人湯某利用其從被告人李某處獲得的“皇冠網”境外賭博網站的網址及賬號密碼,提供給參賭人員施某、陳某1等多人投注,湯某以賭博賬號內的有效投注額的一定比例返還結算金額的方式從中牟利;李某通過與參賭人員對賭,對賭博賬號內輸贏用貨幣進行實際結算的方式從中牟利。經統計,至案發前被告人湯某接受參賭人員投注賭資金額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湯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被民警抓獲;同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被民警抓獲,其二人到案后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該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湯某、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湯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湯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認為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是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或監外執行。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認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且是初犯,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1年間,被告人湯某利用其從被告人李某處獲得的境外賭博網站網址、賬號及密碼,招攬參賭人員施某、陳某1等多人參與網絡賭球活動并接受投注,湯、李二人各自從中非法獲利。經查,至案發湯某接受參賭人員投注賭資金額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2021年6月24日、7月2日,被告人湯某、李某分別被民警抓獲。案發后,民警從某被告人處查扣電腦主機、手機等涉賭物品。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施某、陳某1、李某1、陳某2、李某2、杜某、楊某1、楊某2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微信賬號、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湯某、李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湯某、李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李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湯某、李某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湯某、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湯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湯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李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曉俊
人民陪審員 張 敏
人民陪審員 朱 媛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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