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3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9)
(2022)滬0113刑初6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因本案于202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5月31日00時30分許,被告人孟某因酒后滋事毆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口頭傳喚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祁連派出所接受調查。期間,值班民警左某(警號:044862)按辦案規定準備對孟某的隨身物品予以登記時,孟某拒不配合,將左某右手手背咬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同年6月6日,孟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事發后,其已向民警賠禮道歉,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左某所作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劉某1、孟某、陳某、張某、劉某2所作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監控視頻,人民警察證,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執法驗傷通知書、執法記錄儀錄像、工作情況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以暴力方法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孟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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